違反誠信經營之檢舉資訊
如發現本會人員有違反誠信經營之行為時,可透過檢舉信箱或檢舉專線進行反應與檢舉,將事件時間、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或證據資料,
向本會主辦人員提出檢舉。本會將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絕對保密。
誠信經營檢舉信箱:ftsa@ftsa.org.tw
誠信經營檢舉專線:(02)23577172轉219
連絡人員:鄧小姐
本會誠信經營規範
第一條 目的依據
本會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特依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及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
本會之誠信經營規範。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
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本會受僱人員應簽署員工誠信廉潔承諾書(如附件一)。
第三條 利益之態樣
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
(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 行為指南
本會人員執行業務時,除需遵循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基準法、稅捐稽徵法、財團法人法等政府相關法令外,並應遵循本會宗旨公正、獨
立、透明之原則執行業務。
第五條 利益迴避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其他從業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出、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
者,應說明其重要內容且於該議案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監察人行使其表決權。董事、監察人間亦應自律,
不得有不當相互支援。
第一項所稱之利益衝突,指本會人員或利害關係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第六條 財務透明
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
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會內部稽核應不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
助。
第七條 自主管理
本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本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本會與業務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盡量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
之條款。
第八條 資訊揭露
本會於本會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之內容及履行情形。
第九條 防範活動或服務之損害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於活動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或提供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
準則,確保活動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活動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業務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十條 不得行賄及收賄行為之禁止
本會人員不得有行賄及收賄行為。 本會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盡速陳報權責主管,並通知本會主
辦稽核。本會主辦稽核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並依情節啟動相關作業機制。
第十一條 不得提供政治獻金之禁止
本會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政黨提供政治獻金,亦不得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提供政治獻金;亦不得針對特
定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無償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二條 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禁止
本會若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須經權責主管正式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符合該所在國家及機構之相關法規。
二、該捐贈不得為變相行賄。
三、因贊助所能獲得之回饋係明確及合理,不得為本會業務往來之對象或與本會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係與捐助目的相符。
第十三條 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禁止
除第三條情況外,本會人員如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任何包括但不限於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或其
他不正當利益時,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權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會主辦稽核。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權責主管及知會本會主辦稽核;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
三日內,交本會主辦稽核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會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會主辦稽核應視第一項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權責主管核准後
執行。
第十四條 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本會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本會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
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本會人員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依情節啟動檢討及相關作業機制。
第十五條 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
本會發現或接獲檢舉本會人員涉有不誠信行為時,應即查明相關事實,該等牽涉人員並應誠實配合本會調查,依本會指示,提出完整說
明或相關資料。如本會認有必要,於調查期間,得命該等牽涉人員配合暫時停職、調職、限制相關權限、解除本會主管職務等處置。
針對前項之調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牽涉一般職員,應知會部門主管及稽核單位;如牽涉本會董事、主管職務人員(含顧問),並應陳報董事長及監察人。
二、本會應立即調查相關事實,如有必要,並得委請法律顧問、外部專業人員,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調查。
三、牽涉本會人員不誠信行為之發現或接獲檢舉過程、調查過程、調查結果,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如
發生與該事件相關之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刑事、行政程序),相關資料即應配合延長保存至該等程序終結為止。前述
保存方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如經本會調查認定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者,應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如牽涉刑事違法,應主動將相關
事證移送檢調單位;於必要時,應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本會之名譽及權益。
本會對於已發生之不誠信行為,應就相關機制進行檢討與改善,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牽涉本條事件之調查經過、處置及前項所稱相關機制進行檢討、改善等事項,應納入本規範第十八條,於事件發生年度向董事會報告事
項。
第十六條 檢舉、保護、獎勵
任何人發現本會人員於從事有關業務行為時,有涉及不誠信行為者,得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將發現時間、事實或證據資
料,具名向本會主辦稽核提出檢舉。
本會應於本會網站公告檢舉人得針對檢舉資料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和實體收件地址,供本會內部及外部人員可向之為檢舉。如檢舉人以
電話或親自來會等方式口頭提出檢舉,本會應指派專人協助製作相關檢舉紀錄。
檢舉人應提供下列資訊,以利本會啟動後續調查等作業:
一、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可連絡到檢舉人之電話或電子信箱等通訊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識被檢舉人身分或特徵之資料。
三、其他可供調查之具體事實情節及其他可供調查之證據。
如檢舉人為本會內部人員,且經本會查證認定檢舉情節屬實,本會得依所檢舉情事,所牽涉情節輕重,予以獎勵。如經本會查證認定屬
本會內部人員為惡意虛報或謊報、提供偽造或變造資料,則應視情形予以懲處。
本會應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如檢舉人屬內部人員,除有前項惡意虛報或謊報、提供偽造或變造資料等
情事外,不得僅因其提出檢舉,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未具名檢舉原則不受理。若其檢舉內容事證具體,得調查辦理。
第十七條 申訴
本會應將本規範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管理政策中,對於本會員工違反本規範之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本會人事規章等規定,予以申
誡、記過等懲處處分;情節重大者,予以解僱、解聘等懲處處分。
違反本規範而受懲處之人員若認為有處置不當時,得循司法救濟。
第十八條 董事會報告
本會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隸屬於董事會之主辦稽核,負責本規範之修訂、推動、宣導及教育訓練,並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報
告。
前項報告內容,應涵蓋該年度有關本規範推動或執行過程之詳細內容及其數據等具體成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參訓人員名冊、訓練課
程等內容),或其他主管機關建議或本會董事會決議應列入報告之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之一 宣導及教育訓練
本會應於本會網站上揭示本規範,並適時對外活動上宣示,使本會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並遵守本規範。
本會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會人員舉辦誠信經營規範有關教育訓練或宣導,使其充分瞭解本會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及違反本規
範行為之後果。
第十九條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