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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准予補充變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依民法財團法人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仁愛路二段四十三號四樓。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糖業及相關產業發展、配合政府政策提供服務、推展公益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促進糖業及相關產業之升級與發展相關業務。
    二、配合政府經濟發展策略及永續發展精神,提供循環經濟、生物科技、精緻農業、再生能源、食農教育等相關產業規劃、
      研發、技術服務、經營管理、行銷推廣及知識整合等之服務,促進產業升級。
    三、協助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益活動。
    四、其他有助於發揚宗旨、發展會務之業務。

第二章 組織及管理
第三條:本會基金,繼承原武智紀念財團法人所有財產,於解散時,經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應歸屬經濟部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四條:本會置董事九人,由經濟部遴聘經濟部代表五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遴聘該公司代表四人,報經濟部許可,解聘亦同。董事之
    任期,每屆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  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第五條: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經濟部遴聘經濟部代表二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遴聘該公司代表一人,報經濟部許可,解聘亦同。監察
    人之任期,每屆三年,每屆期滿連  任之監察人,不得逾全體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二。
第六條: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推選之,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
第七條:本會設董監聯席會議處理本會業務,每季至少開會一次。
第八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本會各項業務;副執行長一人,協助執行長綜理各項業務。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監聯席會
    議通過後聘免之。
第九條:本會設企劃、業務、行政、會計四組,各組組長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聘免之。各組視業務需要得置組員若干人,由各組組長報請執
    行長聘免之。本會得於國內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其遴聘規定另訂之。
第十一條:本會董事長、顧問、執行長、副執行長、組長及組員,兼任者均為無給職,專任者經董監聯席會議通過,得按月發給工作酬勞。

第三章 會計
第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十三條: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依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限編製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經濟部辦
     理。本會於年度終了後,依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限編製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及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
     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報請經濟部辦理。
第十四條: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本於永續經營、安全可靠、穩定獲利、妥善活化之原則增加收益,其辦法與要點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修改時,應依財團法人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聲請辦理。
第十六條:本章程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施行。
第十七條: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辦理。